2015-04-18 08:16
范姜提昂
資深媒體工作者。曾參與1980年代台灣新電影運動;之後曾任「電影行銷廣告」主管;五年後調任衛星電視台「製作資源」部門主管;兩年後轉往無線電視台,主管創台初「企業識別系統導入」及製播器材管理,以及量化管理觀眾服務等不同領域工作十年。
依法 中國不是敵人嗎?
軍人「叛國」卻照領月退俸終身!「叛國有夠爽」一再成真,有夠荒謬,有夠駭人聽聞!這一切都導因於執政黨自始甘願自宮,集體陷入一中框架而「框死」國法,乃至扭曲司法體系之思辨邏輯,令人不得不憂!(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軍人「叛國」卻照領月退俸終身!「叛國有夠爽」一再成真,有夠荒謬,有夠駭人聽聞!這一切都導因於執政黨自始甘願自宮,集體陷入一中框架而「框死」國法,乃至扭曲司法體系之思辨邏輯,令人不得不憂!甚至有人質疑幫「中國軍」搞情報、搞組織就叫叛國,會不會太嚴重?
美國憲法:給敵人協助,給敵人方便就是叛國!
何謂叛國?在我國,相關法規叫做「背叛國家」刑法則叫「內亂外患」;而依據AIT網站中文版「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意旨,定義很簡單:叛國就是「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合眾國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
關鍵字「敵人enemies」不限於外國敵國,還包括國內叛變者;而「給敵人協助、給敵人方便」就是叛國!
搞情報給敵軍,又在我軍發展秘密組織,這不叫叛國,甚麼叫叛國?!若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論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輕者減輕)!但叛國者會說:他不是現役軍人;若改依「刑法外患罪」量刑,也是死刑無期徒刑!叛國者會說:現在不是「開戰或將開戰」期間,甚至說:中國非外國,亦非敵人。
是這樣嗎?執政黨與共產黨一再說要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就已經表明雙方交戰狀態尚未結束;依照執政黨這個邏輯,說叛國者不適用「刑法外患罪」涉及交戰中之條款,豈非矛盾?
中國非外國亦非敵人的說法,國法不容!
更可惡的是「中國非外國,亦非敵人」說法,國法根本不容!2001年,扁執政時期「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增訂以下定義: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另據立法院網站所刊載,該法條之立法理由有三:一、陸海空軍刑法常以「敵人」作為犯罪成立之要件,但並不明確;二、敵人,限於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三、武力對抗,是指客觀上雖未交戰,但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及政治實體等。依此,中國百分百是國法認定的敵人!
我國刑法:外國兩字出現22次;敵國,出現8次;敵人或武力對峙,都沒有出現。相對,陸海空軍刑法:外國、敵國都沒有出現在條文中,而是類似美國憲法,僅以「敵人」涵蓋各種情況,反能突破統獨爭議「務實」而有效的嚴懲叛國者。
其第一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第十七條:「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設交戰中之前提)與事實上,退役將領叛國只判一年兩個月,還可以爽領月退俸到死,差很大!
認定中國是大陸地區?叛國也輕判!
之所以差很大,法院被質疑刻意避開「外國」而選擇適用「國家安全法」第2-1條,因為該條明文指涉「大陸地區」最高刑期只有五年。如此適用法律,如此輕判,不僅無力嚇阻,反成叛國誘因!此其一。
其二,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且判刑確定者,終身俸才會被剝奪,於是「叛國有夠爽理論」被一次又一次驗證成真!
問題解方:第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34條等條文應予修正,喪失退休俸不應只限於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第二、陸海空軍刑法的「敵人」定義,凡涉及叛國之法規均應一體遵照或增修納入;第三、陸海空軍刑法「涉及叛國」條款之適用,應適度包含退役軍人。
修法基石:中國與我國重度武力對峙中,無論依法、依天理,都是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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