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郭冠英」條款。資料照片
2015年04月01日14:35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修法前,原本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懲戒的處分只有撤職、減俸、申誡等規定,但過去常見違法公務員趁案件還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提前申請退休,修法後新增懲戒方式,對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也可罰款,該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也可追回。
行政院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任職新聞局期間因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這次修法被稱為「郭冠英條款」,不過修法不溯及既往,郭案仍無法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還須經立法院院會完成二、三讀,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施行後,公務員只要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是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都可依法懲處;即使已退休或離職的公務員,任職期間的行為也適用,但如果公務員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處。
另外,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有類似狀況,黃涉嫌洩密,卻趕在判決確定前退休,爽領高額月退金,同樣引發爭議。不過黃世銘受《法官法》規範,若要避免黃案發生,要修《法官法》,跟今天修法無關。(何哲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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