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新聞現場預先強勢驅離記者,沒有任何正當法律依據。
2014年05月02日00:01
323在行政院發生的警察以暴力拉扯毆打記者,不當驅離在行政院內採訪的記者的作法,在428凌晨郝龍斌下令清空忠孝西路佔領現場時,再度出現;此與茉莉花革命中的極權獨裁國家阻擋新聞相關資訊流通的作風,相去不遠。警方以大批警力強制驅離在天橋上和人行道上執行採訪職務的記者,甚至以摘走記者眼鏡和安全帽的方式,迫使記者離開,導致記者受傷和採訪工具受損,以至於無從採訪新聞和傳播資訊。這種以國家暴力打壓新聞採訪自由,視人民資訊取得自由為無物的作法,是所有公民都該起而反制的對象。
任何新聞的產製過程,始於新聞資料的蒐集,新聞資料的正確蒐集和處理,和守候在「新聞現場」進行「記錄」及「採訪」無法脫鉤,否則何能期待「真實報導」?當人民未能透過各種媒體取得「事實資訊」時,所謂監督有權者的作為,無異於癡人說夢。此一採訪自由是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中早已肯認的新聞自由重要內涵,不僅關乎媒體和記者的基本權利,更是所有公民的民主憑恃,不容公權力機關任意剝奪。
更重要的是,釋字第689號指出:當新聞採訪者認為特定新聞事件的報導「具有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等等)」時,更凸顯出採訪自由的重要性。因此,當警察在陳情抗議現場的「執法行為本身」就是該受到人民監督的對象時,採訪自由的公益性更不容妥協。尤其是處於突發或緊急情況下的陳情抗議現場,都不該由政府或警方主導,預先劃定新聞採訪區,甚或恣意且隨時改變採訪區位置和大小,否則就是陷入記者和人民自我閹割的邏輯裡,正當化政府和警方限縮採訪自由的作為。
在上述事件中,警方在新聞現場以各種遊走法律邊緣的手法預先強勢驅離記者時,嚴格說來沒有任何正當法律依據可言,不但是警方自己已犯下了強制罪和傷害罪等犯罪行為,也侵害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的人身自由和第19條的記者新聞自由和職業自由,這不正是採訪自由最不該妥協之處嗎?
究其實,釋字第689號對於警察是否有能力判斷哪些採訪行為應受新聞自由保障,早已提出質疑,並明確指出「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的方向。當時身為相關機關內政部長的江宜樺知之甚詳,卻長期怠惰不作為,所以,我們更有理由主張,凡是涉及陳情抗議現場的採訪行為,應該受到最高限度的新聞自由保障,才能有效避免警方濫權和施暴。
身為關切新聞自由的憲法學者,在此要特別寄語最近又忙又累的專業記者們,應該嚴肅看待和積極維護自己在民主憲政國家本該享有的採訪自由,當具有民主外殼的政府打壓新聞自由時,更是新聞專業工作者該格外戒慎恐懼之時。
同時,釋字第689號指出採訪自由「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也同受新聞自由的保障。因此,凡是關切民主憲政發展的公民,在陳情抗議現場也該適時行使「公民記者的採訪自由」,唯有如此,這才會是個因為「你我都是記者」而偉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