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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不要再恐嚇民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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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政府從頭到尾都在自己扮演法官的角色
看到黑影就先開槍

明明只是言論自由範圍內討論的東西
結果自己做賊心虛動作太大去抓人

警察可以找你面談,但是到檢察官那裏到最後可能就是不起訴了事

為什麼政府要這樣做喔?因為要恐嚇自己的人民啊!

(全文轉載自律師呂秋遠臉書,已獲得原作者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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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交通局是不用考刑法的,而報考捷運局也不用念刑法。也就是說,我們負責交通與捷運的公僕們,
對於刑法可能沒有「基本理解」,所以我合理懷疑交通局與捷運公司的長官們可能對於「公共危險罪」或是185條欠缺認識,
容我來跟各位偉大的公僕報告,刑法185條到底規範甚麼概念,以免各位看到黑影就開槍。

各位公僕大人,我們先來解釋幾個基本概念。第一個基本刑法的原則,叫做罪刑法定主義。
意思是說,刑法條文有規範的罪,才叫做罪,自己不能想像人民有罪,就大放厥詞,甚至大肆搜索、約談當事人。
許水德曾在1995年的時候說過,「法院也是國民黨開的」,本來就不是各位公僕開的,
何況現在已經是2014年,19年都可以讓一個孩子生出來以後有責任能力了,講話不能這麼不負責任。

不然我現在說,你們這些公僕涉嫌恐嚇危安罪,然後連夜約談你們到案說明,你們會覺得這是「依法處理」嗎?
當然不會嘛!但我的推論是這樣的,「因為公僕恐嚇人民,說『癱瘓捷運』涉嫌公共危險罪,人民覺得好害怕,所以構成恐嚇罪」,
公僕們會不會覺得很可笑?會,我猜你們會這麼說,但是你們不知道可笑的原因對不對?
因為,恐嚇罪如果是說,「你再怎樣我就告你」,這個「告」字,不會「讓人心生畏懼」,所以不符構成要件,這樣可以理解嗎?

第二個觀念,比較深一點,但是你們還是要懂,也就是說,刑事犯罪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不是警察先生。
他們只能奉長官命令行事而已。根據刑事訴訟法228條至231-1條之規定,
犯罪偵查主體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只是檢察官的小幫手而已。
換句話說,有沒有罪,必須由檢察官指揮警察蒐證,並且做初步的判斷,如果起訴,才由法院審理。
你們認為網路上的鄉民有罪,跟我認為馬英九有罪,程度大概是差不多的,都不是我們說了算,
當然,包括你們的樺妃,他認為誰有罪,誰也不一定會有罪,這天下不是他的。

第三個觀念,我想你們應該是聽不懂了,也就是刑法185條的構成要件,以及既遂、未遂、預備的概念。
刑法185條第1項的規定是,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很難對不對?我知道,所以容我解釋給交通局與捷運公司的公僕們了解。這法條有兩個構成要件,
第一,「損害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捷運是什麼?難道是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如此論述的依據在哪裡?民眾是呼籲,要「佔領捷運車廂、捷運車站」,這跟「陸路、水路、橋樑」一樣?

況且,本項罪名預備是不會有罪的。所謂既遂,就是已經做完;未遂則是還沒做完,但是已經著手實行,預備則是還沒開始。
請問長官,捷運已經癱瘓了嗎?已經壅塞了嗎?
說真話,捷運是蠻塞的,特別是每天上下班時間,難道你覺得每天通勤的人都有罪?
還是說每年跨年坐捷運的民眾都在犯法?因為跨年晚上都很塞啊!

既然不處罰預備,那麼交通局與捷運公司一口咬定已經犯罪,你們是比檢察官還懂刑法?
還是我們念的刑法不一樣?如此大張旗鼓約談一個鄉民,有任何意義?

反核的民眾很辛苦、永和(編按:擁核)的民眾也很辛苦、警察當然更辛苦,
可否麻煩各位公僕,對於你們不懂的問題,多請教專業人士,不要動輒恐嚇民眾。
不然我現在說,台北市捷運公司總經理、交通局長涉嫌違反刑法151條的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北市警察局長涉嫌違反刑法第152條的妨害合法集會罪,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們看了會舒服嗎?

引用法條,誰都會。但是這個民主法治國家,不是誰說了算,我們還是有檢察官與法官的存在,好嗎?

至於「癱瘓捷運」對不對?坦白說,長官們知不知道倫敦的TUBE(編按:地鐵)現在正在罷工啊?

http://www.wetalk.tw/thread-1234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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