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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妨害醫護是犯罪,也是國恥!◎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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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醫護的屈辱見證(柳林瑋)

323學生攻佔行政院消息一傳出,由台灣醫護自願組成的救助醫療團,立即狂奔現場架設臨時急救站,提供警察和民眾無差別的急救醫療照護。醫護人員首先在靜坐群眾配合下,順利衝入行政院內抬出摔傷的警員,這是救人第一、禁止歧視的「醫療中立性」的勇敢實踐。我為台灣醫界的人道精神,感到驕傲無比!

然而,國家計畫性暴力的一夜鎮壓,不只血染太陽花,也蹂躪了醫療中立性的最高原則。目睹警棍狂敲的醫護,一開始還被「恩准」急救傷患;但在凌晨時,警方突然強制驅離臨時急救站,威脅所有的醫護人員撤離,「否則統統上手銬」。在場醫師指控歷歷:在他們含淚屈辱地離開現場時,警察那邊響起一片歡呼掌聲。這是一種歌頌國家暴力已經登峰造極的「勝利歡呼」?但是,當局太有計謀了,在流血鎮壓前已先強制驅離記者、導演,試圖抹煞台灣醫療史及警察史上「最黑暗一頁(夜)」的紀錄。這是犯罪!也是國恥!

先說「國恥」。馬政府宣稱在2009年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台灣已與國際人權「接軌」,聯合國兩公約依照該法第2、3條已具有我國內國法之效力。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7、10條及一般性意見書(no. 7, 9, 18, 20, 21, 29),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12條及一般性意見書(no. 8, 14, 20),縱使在緊急狀態(暴動、內戰、交戰、經濟制裁),也嚴格禁止國家阻撓醫療照護或人道救援。公約禁止簽約國任意以強暴或威脅驅離醫療站、逮捕或拘留醫護人員、坐視甚或主導「歧視性醫療」。例如,在醫療緊急狀態,阻撓或癱瘓重創患者的急救治療,卻濫用急診資源去幫警察集體「健康檢查」。當局如果踐踏醫療照護的中立性、專業性,就比起正在內戰中的敘利亞還不如(阿塞德總統雖殘暴,但仍容許人道醫療救援)!可以說,2014年的323-324,台灣國家暴力的面向與層級,邁向新紀元,恐怕要和1947年的228並論了。到底是《兩公約》還是《兩空約》?

此外,公務員(無論是下命者或執行者)強暴醫療,還是法律白紙黑字的「犯罪」行為。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明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最高刑相同。若是公務員所犯,還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可處四年半徒刑。

那麼,該由誰來負刑責呢?如果驅離醫療本來就是鎮暴計謀的一環,依照我國司法的向來見解,所有事前參與同謀、犯罪計畫規劃、當場指揮及下手實施之人,全部都是《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而非僅止於教唆犯或幫助犯而已。犯罪首謀當然就是下命者,依照犯罪支配說的觀點,結論亦同,因為下命者正是操縱整個犯罪計畫的首腦。此外,違法驅離醫護時,所有行為人都難以主張《刑法》第21條的「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說來諷刺,以上《兩公約施行法》、《刑法》的行政主管機關是法務部,《醫療法》是衛生福利部,兩部頂頭上司正好就是江院長!

最後,呼籲自詡「法定、中立、客觀、專業」的檢察官:在國家鐵蹄公然踏向台灣的醫療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及第228條第1項,你們負有主動開始並客觀偵查的法定義務。請大家不要只關心「誰吃了太陽餅」!(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2014-4-2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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