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4日00:12
作者:蔡以芃(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總監)
魏應充等六人無罪判決並不意外,意外的是檢察官與法官將本案辦成無頭公案,即便到了二審,怕也有理說不清。
從五月起,法庭上的攻防和法院回應已一再指向對魏家有利。
這樣說,並非認為起訴即應定罪,但以本案牽連之廣、對社會影響之深、檢方求刑三十年的大案,結果不僅暴露檢方起訴時證據不足,法官重新採證的時間點也違反證據與經驗法則,最直接證據油品數值雙方各說各話,讓人很難相信司法能還原真相,判決書出爐後,問題仍然沒有釐清。
先說檢方起訴問題:一、檢方以被告不承認的筆錄呈堂,筆錄顯示魏應充指示採購有問題的油品,但魏應充否認此陳述,到底是筆錄錯誤,還是魏強辯,不難查明,若所述屬實,偵訊光碟為憑,魏豈敢矢口否認? 二、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部份,檢方用快篩法檢驗,法院認為應該再以「管柱層析法」確認才符合標準,然而彰檢也是送食藥署檢驗,為何有此疏失,是食藥署失誤?還是檢方不夠專業?方法有問題,檢驗結果法院未採信,無法證明頂新油有問題,檢方只好拿肥豬肉上堂,要法官熬熬看,彷彿古代衙門辦案。
三、檢方今年4月赴越南採證,未依程序聲請,也只呈交部分證據,反而誤導媒體,讓大眾認為有所突破。四、越南採證錄影影片分成19段,違反刑事訴訟法連續錄音錄影規定。各種跡象顯示檢察官未經嚴密採證與調查便草草起訴,有違反程序正義之嫌。
再談法官部分:一. 法官事隔七月餘重新採證。由於檢方的檢驗方法受質疑,今年五月,法官依頂新辯護律師聲請至屏東廠採樣,檢驗結果未含有害物質,法官據此認為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的是食藥署認可之食用油,大家傻眼,最後更依該報告判決頂新無罪。事隔七月餘才重新採證,不僅難以令人信服,也違反證據採集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法官應依職權調查)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於「維護公平正義事項」,法官「應」主動依職權調查必要證據。最高法院雖曾作出限縮解釋,但僅對該個案具有拘束力,本案情節重大,法官自應依職權調查認定事實,而非一昧遵循上級審意見,才符合公平正義、同時避免爭議。判決書更提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勘驗是法院或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 亦說明法官只是不取代檢察官舉證,可見沒有不依職權調查之理,法官因何不為? 若對頂新不利,律師必然不會聲請調查,法官應依經驗法則判斷,不是被律師主導;本案法官不但被動等待律師聲請才調查、更採用七個月後的檢驗報告當作證據判決,違反經驗法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頂新油品的原料無論是飼料或原料油,都不能食用,涉及違反食管法第15條第一項第7款、第9款、第10款規定,而第9款規定「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 依論理解釋,製造者(頂新)必須證明無害,法官不罰,已令人費解,判決書竟還強調:原油未經精煉程序,可提供動物飼料用;若經精煉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可提供人類食用;也就是:「精煉前給動物吃,精煉後給民眾吃。」其實,重點是不能使用非食用級原料,而非討論精煉後能不能吃;若大幸福公司不能供給食料油,來源就違法,頂新原料不僅未經食藥署認可、也沒有標示在油品上。
三、法官採用鑑定人意見認為油品無害,但鑑定人鑑定油品是否危害人體,必須經過科學方法驗證(先做動物實驗、通過後再人體實驗);本案鑑定結果未經科學方法驗證,鑑定人意見值得被檢驗。 四、本案最重要關鍵,是確認油品有無問題,法官先質疑檢方檢驗方法不正確,自己二次採證又違法,油品究竟有無問題,成了無頭公案。
的確,法官依法判決,不必符合社會的期望,但如違背經驗法則,就大有問題,至於為何會違背,請大家自行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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