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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年前的台灣獨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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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憲勲(旅日醫師/平埔族文化工作者) 2015-08-27 17:57 【專文】120年前的台灣獨立戰爭 乙未戰爭的意義,就台灣人在祖先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國家而言,其意義是深長久遠的,是一場横跨兩個甲子時空的台灣獨立戰爭。(圖取材於網路) 又到了乙未年的8月28日,120年前的這一天,乙未戰爭裡最大規模的正面交戰,在彰化的八卦山展開。激戰一個上午,日本軍方面軍官一名受傷,士兵一名戰死,五名受傷。守軍方面戰死逾千,傷者猶衆。撫今思昔,如此犧牲慘烈的戰爭,其意義何在呢? 1774年,初任大陸軍總司令的喬治・華盛頓認為:「獨立建國不符合美洲大陸住民的利益」。當時,他萬萬没有想到,原本是為了要抗税與維護殖民地的自治權的抗爭,會演變成為美國的獨立戰爭。同様的,120年前的乙未戰爭,也是一場没有人會想到的,血涙交織的台灣獨立戰爭。 一場可以避免的戰爭 1895年5月8日,大清帝國(以下稱:清國)與大日本帝國(以下稱:日本)兩國的代表在山東煙台完成日清講和條約(以下稱:馬關條約)換約後,台灣全島及其付屬島嶼與澎湖列島在法律上就完全歸屬於日本了。那麼,日本領台初期的乙未戰爭,為什麼會發生呢?原因就出在清國没有履行條約第五款「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的規定。 也就是説,清國如果在換約之後立即派遣全權代表到台灣來,召集文武百官,士紳大戸,當面宣讀聖旨,再昭告全島居民,爾今爾後,台澎易主,全員應依國際公法聽命新主,不得違逆。同時也将條約第五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内,日本准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産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公告周知,讓民衆理解,日本領台之後,離台者可以有兩年時間變賣産業,留台者視同日本臣民,生命財産同受明治憲法的保護,如此恐慌應可避免。 之後,以一個月的時間,将官府所有的財餉房舎地産清點造冊,将各路重兵依序撤退回清國,只留移交要員待命。再以一個月的時間,與前來接収台灣的日方代表,依約按序,踏勘定界,交接清楚。如此,乙未戰爭應該就不會發生了。 「樺太千島交換條約」與「馬關條約」之比較 在此,我們列擧出「樺太千島交換條約(1875)」與「馬關條約(1895)」裡,渉及移交方式(第三款)與住民待遇(第五款)的全文,來做一個比較。 樺太千島交換條約(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 第三款 前條所載交換之地,及其地上資產,以條約批准為交換之日,直接為新領有者所有。但其各地交接方式,以被批准後之雙方官員各一名、及數名被遴選之交接顧問為代表,在當地直接開會進行。 第五款 被交換地之住民(日本人及俄人),各政府將保證其以下之條件: 各住民及其本國國籍將被保證。 各住民若欲歸國者,將予以放歸。若有願居住於被交換之地者,其充分經營其生計之權利、所有物之權利以及信教自由之權利將被悉數保全。其地之新領有者將不分其差異充分保護其地屬民(日本人及俄人)。然而屬民雖受到政府之保護,但亦有受其管轄之義務。 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内,日本准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産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仔細比對「樺太千島交換條約」與「馬關條約」裡,關於交接方式(第三款)與住民待遇(第五款)記述的異同,對照這兩個條約實際的執行情形,會發現: 1)清國政府對於自己人民的權益的重視程度,遠不如俄國政府。在「樺太千島交換條約」裡,住民的原國籍、居住權、營生權、財産權、信仰權被悉數保全。但是,在「馬關條約」裡,住民只被允許兩年時間,考慮國籍選擇、去留與變賣産業。 2)俄國政府在與日本履行「庫頁島與千島群島之交換」業務時,是完全按條約第三款在進行的,雙方代表依約在各地開會,和平移交。而清國政府對於将台灣與澎湖列島交付日本之事宜,則是馬虎行事,一走了之。任台民先被清國的残兵敗将蹂躙,復受日本軍正面攻撃。 這裡,我們會有一個疑問,同様是日本渉及的領土轉移,1875年簽定的「樺太千島交換條約」能夠履行和平移交,而1895年簽定的「馬關條約」為什麼無法履行和平移交呢?問題顯然是出在没有「立即派大員至台灣交接」的清國。那麼,當時的清國是因為昏庸無能而没有履行移交的義務嗎? 回顧1895年4~6月 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簽訂,日清戰爭結束。之後,清國文武官員無視於國際公法,試圖援引列強干渉的行動不斷。甚至妄想以「假獨立,真拒日」來保全清國領土。 5月15日,清國在台最高官吏巡撫唐景崧發表「台民布告」謂: 今已無天可籲,無人肯援。台民惟有自主,推擁賢者,權攝臺政。事平之後,當再請命中國,作何辦理。 5月25日,唐景崧發布「台灣民主國獨立宣言」謂: 感念列聖舊恩,仍應恭奉正朔,遙作屏籓,氣脈相通,無異中土,照常嚴備,不可稍涉疏虞。 可見當時的清國並非是因為昏庸無能而没有履行移交的義務。相反的,聰明過頭的清國,從5月8日煙台換約,到5月25日,台灣民主國發表「獨立宣言」這段期間,只是想盡辦法要翻桌賴帳,完全没有派遣官員前往台灣履行和平移交的意思。而在台灣民主國裡主事的原清國官吏與士紳,更是從頭到尾都維持其對清廷的忠誠。 在這種情勢之下,日本軍只好趁台灣民主國尚未得到包括清國在内的任何國家的承認之前,略過與清國派來的大員清楚交接的程序,於5月29日逕行在澳底登陸。 一般的説法是清廷派來的移交台澎全權代表李經方,深知台民痛恨其父子割讓台灣,懼怕報復,以登岸有危險,要求在海上完成移交手續。可是,証諸台灣民主國總統唐景崧的「恭奉正朔,遙作屏籓」;國會議長林維源,在宣告獨立的第二天就潛逃至廈門;唐景崧與大將軍劉永福,副總統丘逢甲都是在與日軍接戰之前,就携帶白銀軍餉逃往清國等事實,可知李經方一行即使登陸台灣,也不可能受到這些原本就是與清國約定「事平之後,當再請命中國」的前清官吏士紳危害的。退一萬歩講,即使担心台民痛恨李氏父子,派遣李經方之外的官員銜命來台,不也是一個方法嗎? 按樺山資紀的「台澎交接完結報告」記載,「6 月 1 日午後 4 時,李經方乘德國輪船公義號抵台。2 日午前 10 時,在橫濱丸會見, 11 時回訪李經方;午後 2 時派水野、島村至李氏乘輪商議交接手續,同日午後 9 時完成交換有關交接物件之文書。台澎交接手續已全部完結。李之乘船已於本日(6/3)午前 0 時 30 分向海上開船。」 也就是説6月2日午後 9 時李經方已經完成台澎交接手續,而按明治二十七八年日清戰史第七巻記載,日軍從瑞芳出發,對基隆發動攻撃是6月3日午前6時;而佔領獅球嶺砲台,造成廣東傭兵敗退台北城,引發紛亂,則是6月3日午後5時以後的事情。很明顯的,從李經方6 月 1 日午後 4 時乘船抵台灣近海,到6 月 3 日午前 0 時 30 分離開台灣海域為止的這段期間,除了澳底至瑞芳一帶為日軍所控制之外,唐景崧的台灣民主國還有効支配整個台灣,李經方無論從基隆或淡水上岸,都不會有人身安全的顧慮。 海上交接的法律意義 李經方與樺山資紀的這個違反馬關條約第五款規定的,史無前例的「海上交接」,其用意、影響與國際法上的意義是什麼呢?這可以從幾個方向來思考。 其一,台灣民主國既然從清國獨立出來,則法理上台灣的主權已經從清國轉移到實質支配台灣的台灣民主國了,這時候日本需要的是儘快走完與清國之間的馬關條約的最終程序,以免夜長夢多。因此,曠日費時的就地踏勘,劃定疆界(第三款)固然可免;各派大員至台灣,兩個月內交接清楚(第五款)也一併省略,只在日艦橫濱丸上簡略的立約二條: 一、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各通商口岸,並在府廳縣之城壘、軍庫及官業,概讓日本。 二、台灣至福建之海底電線,他日兩國政府另行商議管理。 就算完成接受台澎的移交手續了。 其二,日方可能已經意識到清國並未領有台灣全島,若執意按照第三款與清國選派之官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則土牛線(約今台三號線)以東的化外之地,本非清領,清國理當無權割讓。清國既無權割讓,則日本何來接受之理。保留灰色地代,草草完成移交手續,讓李經芳早點打道回府,避免點破清國並未領有台灣全島這個事實,方為上策。 其三,台灣民主國在没有獲得國際承認之前,其法律地位可視為「具有清國的叛亂團體性質的台灣統治當局」。日本根據馬關條約取得台灣的領有權,再與清國代表完成移交手續後,可以合理、合法的對這個佔據台灣的清國的叛亂團體出兵。 其四,完成移交後,日本的領台戰爭就變成是在清國管轄權範圍外發生的,一場與清國完全無關的軍事行為。而經由軍事行動佔領台灣全島後,日本領有台灣全島的法律基礎也就完備了。 換言之,清國官吏的小聰明,非但無法拒日保台,反而促使日本對台灣用兵,造成日本軍事佔領台灣全島的事實。 為誰而戰 為何而戰 由於清國官吏無視締約國義務的耍小聰明而弄巧成拙,台灣民主國兒戲般的擺出抗日陣勢,丘逢甲等文人士紳不負責任的鼓吹捍衛皇土,懼怕改朝換代田産盡失的地主們倉皇應戰,恃功而驕的黒旗軍對日軍戰力之強大完全無知,一場原可避免的戰爭,一場於法理無據,於利益無助的乙未戰爭,就這様轟轟烈烈的展開了。結果,1,500名黒旗軍與12,500名台灣義軍戰死,10萬名平民遇害。日本原來的民政治理方針,也被迫延後20年,代之以軍政統治。 吳湯興、姜紹祖們拚死捍衛的祖宗田地,日本政府並没有加以没収。負責丘逢甲後勤支援的神岡呂家,在丘逢甲捲款而逃後,亡命閩南。翌年,呂家的少主呂厚庵携眷返台,呂家的田産也没有被没収。因林朝棟手下十營棟軍投入抗日義軍行列,霧峰林家各房在日軍南下之前就避居福建,而林家的財産不只没有被没収,林朝崧在1899年返台時,早已超過馬關條約第五款所規定的二年緩衝期,仍然順利還籍。 日本政府不只是没有指染台灣人的田産,還以廢大租、精確丈量、興築水利、育種護農的政策努力,維護地主們承繼有清一朝的産業。諷刺的是,台灣人地主們的田地,是在終戰後,才被「祖國」來的蒋介石國民黨,以三七五減祖、耕者有其田政策剥奪精光的。 原本想要「拒日保台」的乙未戰爭,反而促成日本軍事佔領台灣全島;原本想要保郷護土的抗日義擧,最後發覺日本政府把台灣人的祖宗産業照顧得比清國更周到。撫今思昔,台灣的義軍義民們到底是為誰而戰,為何而戰呢?嗚呼!唯其犠牲,可泣而不可歌,白死而已矣。 乙未台灣獨立戰爭 就當時台灣的義軍義民們的認知觀之,台灣人是被奸巧的清國官吏騙去做無謂的犧牲,還大義凛然的自認為是在保護祖産,捍衛清國。可是,歷史給苦難、憨直又勇敢的台灣人一個很大的機會,歷史的轉折,讓120年前純然是被騙、被犠牲的乙未戰爭,變成是一場台灣人保護自洪荒以來的祖先土地,捍衛台灣回復成為400年以前的,獨立於列強諸國之外的自己的國家的一場不折不扣的台灣獨立戰爭。 日本根據1895年4月17日在下關市簽定的「馬關條約」,與同年6月2日在基隆外海舉行的移交手續,實際上從清帝國取得的只不過是對台灣出兵的權利而已。 日本軍一方面從1895年5月29日至10月21日在台灣的西部平原地區與台灣民主國的義軍義民作戰;另方面直到1914年8月6日還在東部山岳地區與台灣原住民部族作戰。日本是在這兩個戰爭(台日戰爭)獲得勝利之後,才成為史上第一個領有台灣全島的國家。 因此,根據1951年簽署1952年生効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放棄台灣的主權的同時,理所當然的,台灣西部平原地區的住民與東部山岳地區的原住民,也就是台灣住民才是其唯一的放棄對象。根據大西洋憲章的精神,台灣住民絶對擁有恢復其因戰爭而失去的主權與自治的權利。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馬關條約煙台換約之後,李經方・樺山資紀完成洋上交接手續之後,清國對台灣的局部主權就永久消失了,而日本從「未領有台灣全島的清國」實際取得的是對台灣的「出兵權 」。既然,日本最終是經由「台日戰爭」佔領台灣全島後才取得台灣主權,那麼,台日戰爭的序戰――乙未戰爭就隱含了台灣人抗拒日本佔領的「主權保衛戰」的精神了。 乙未戰爭的意義,就捍衛清國領土完整而言,是違反國際公法的愚蠢行為,是被欺騙的無謂犧牲。但是,就台灣人在祖先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國家而言,其意義是深長久遠的,是一場横跨兩個甲子時空的台灣獨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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