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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惡搞姚文智,權力菁英的傲慢◎涂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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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10:31 ◎涂舒婷 日前報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因4月8日公投法審查會後的衝突事件,將當日輪值的主席姚文智移送紀律委員會,令人難以置信! 首先,在隔日(4月9日)的內政委員會引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立法院委員會除出列席與會務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旁聽」,企圖護航張慶忠,暗批黃國昌旁聽違法的盧嘉辰、邱文彥委員,顯然忽略了一點──法律位階高於命令,此舉大大抵觸了《立法院各項組織法》第9條「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的條文,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理應有了解政策制定的權利,如今立委竟利用「命令」阻擋人民旁聽,公然違反「法律」的規定,實在讓人瞠目結舌!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理應有了解政策制定的權利,國民黨立委竟利用「命令」阻擋人民旁聽,公然違反「法律」的規定,實在讓人瞠目結舌!(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其次,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與內政部公投補正公聽會都不斷舉美、德等國為例,稱公投門檻過低,會造成「少數人決定多數民意」的危險,有違憲的可能,但實際情形與前述正好相反: 第一、美國除少數州以外(如華盛頓州、麻州),在一般法律與憲法的創制都採簡單多數決。 第二、德國各邦公投雖然有最低投票門檻的限制,但從最低的20%到最高的33%,都遠遠低於台灣公投門檻。 第三、美、德為聯邦制,憲法並未載明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而是交由各州或各邦自訂。我國憲法則在116條明確規範「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因此並不存在違憲的問題。再者,對一般政策的公投或法案的投票門檻過高,不僅變相捍衛權力菁英,而且也違背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所說「讓人民直接決定公共事務」的權利。 台灣擁有與《威瑪憲法》一樣的超高門檻,不但扼殺了民主,也令人民喪失了對民主的信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回顧歷史,今日台灣的公投,正重蹈德國《威瑪憲法》的覆轍。《威瑪憲法》第75條規定,必須超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人參與公投,才能改變法律;第76條則規定,如果人民要修改憲法,必須有投票權人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通過。台灣擁有與《威瑪憲法》一樣的超高門檻,不但扼殺了民主,也令人民喪失了對民主的信心。 綜上所述,在《公投法》修正草案即將再度審議的前夕,期待立委諸公能夠站在人民的立場,既賦予人民旁聽法案審理的權利,而且也能下修公投法50%的高門檻,還給人民本有的創制、複決權,讓人民親身參與制定公共政策。國家並不屬於任何的政治菁英,而是屬於全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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