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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向法院投石問路◎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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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 整理 / 吳東牧

律師羅秉成在去(2013)年「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被訴的蛋洗苗栗縣府、傳喚劉政鴻、丟鞋案等案中,為林飛帆、陳為廷等人辯護。(吳東牧攝)

318佔領立院行動以來,台灣的公民們透過一波波實質的行動,向司法提出尖銳的質疑:刑法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類似的抗爭行動「該當何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公民的抵抗權在何時啟動才有正當性?可否阻卻違法?或類似緊急避難?

其實這些問題遠遠早於318之前就被提出──如果大家沒忘記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台電高壓電塔抗爭案,以及大埔。苗栗縣府強徵大埔民地,人民自 2009年的臉書抗議,逐漸加溫推展出一波波的抵抗行動,即將在明天上午十點宣判的「蛋洗苗栗縣府案」與「劉政鴻遭陳為廷丟鞋案」皆為顯例。七名被告的義 務辯護律師們在開庭過程中反覆演繹「公民不服從」的意涵,向法院投石問路。

法律人如何在法庭上針對這個問題開展論辯?以下 PNN 整理6月27日本案辯論終結當天,律師羅秉成為七名被告辯護的內容,或可讓網友一窺究竟。至於法院如何回應,明日便見分曉。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為廷、傅偉哲、林飛帆、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及「竹南大埔巡守隊」林一方等7人,分別於去年816蛋洗縣府、914「人民傳喚劉政鴻」,以及918對劉政鴻丟鞋等案,遭檢方起訴。律師羅秉成(圖正中央著法袍者)等為七人義務辯護。圖為2014.6.27, 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律師於苗栗地院門口接受媒體採訪合影。(吳東牧攝)

律師羅秉成為蛋洗苗栗縣府等案辯論摘要:

這個案子剛剛大家都提到丟雞蛋。而且我聽到不只是雞蛋,還是臭雞蛋。我認為,丟臭雞蛋也不只是為了節省成本。

剛剛劉繼蔚大律師說明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後,我們可以瞭解:檢察官和法官所得到的資料,相對來說是片段的,是隧道式、被侷限的視野,這樣很容易讓 案件在去脈絡化的情況下,僵化的適用法律,認定犯罪事實。劉大律師做了很好的示範,等於幫我們複習整個案件的背景,讓我們瞭解這七位被告在幹什麼。

你們在幹甚麼?恁食飽傷閒?為什麼去做這件事情?

臭雞蛋的象徵性

再回到為甚麼用「臭雞蛋」這件事情:是因為這件事情,臭不可聞!在這種情形下,用臭雞蛋來表達他們的抗議,不是在侮辱~說侮辱太輕了,這是一種譴 責!譴責,是一種高度言論自由的象徵。言論自由要保護的,不是「喝咖啡、聊是非」那種溫和的言論,而正是這種激烈的、對抗不義的言論。

在整個事件的脈絡下,從這個角度去觀察,可以知道檢察官起訴這個案件是多麼荒謬!這個案子甚至不需要用到公民不服從的概念,雖然他們一直喊「公民不服從、傳喚劉政鴻」。

為什麼這個案子不需要用到公民不服從,就不會有構成要件的該當?如果按照剛才被告的陳述:現場有三千顆雞蛋、一千多人。一千多人都拿起雞蛋來丟或許 不可能。好,那數百人?沒有數百人也有數十人,不可能通通都這七個人丟的。按照他們剛才的陳述:三千多顆臭雞蛋全部丟光,三名警察身上中了三顆蛋。

千分之一中「蛋」率

從這個懸殊的比例,就可以瞭解為什麼從勘驗光碟時看到大部份的雞蛋,都是拋物線的往建築物丟,因為不是要針對人。剛剛林飛帆也說,一知道有人可能誤 傷了警察,他們糾察就舉手制止大家不要再丟了。他們行動的用意跟企圖,不是要傷人。因為他們知道被傷害有多麼痛,沒有理由針對警察做這些傷害的行為。

因為三個警察身上中了三顆雞蛋,就說這三人是傷害罪的共犯?檢察官創造一個聞所未聞的共犯理論。我們完全不知道,他要用甚麼證據,證明這七位被告是所謂傷害罪的共犯?

檢察官也說自己很敬佩這七位被告,認為他們的行為正當,但仍然違法,本於職責要論告。我對於檢察官這樣的表達,也深表敬意。我提出一個講法,或許可 以解答檢察官的疑慮。這是一個德國很有名的學者,Dreier,在公民不服從的理論裡面,為這種碰撞演繹出一個合理的解答、正當化的準則。

Dreier的公民不服從

Dreier說:當一個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起,公開的、非暴力的,並基於政治道德上的理由、基於良心,實現了一個禁止規範的構成要件~就是故意要去違法~如果他是藉此抗議嚴重的不法,而且他的抗議符合比例原則,那麼他的行為,可以被基本權利正當化。

事實上Dreier所講的意思就是,這個案子如果變成一個刑事案件,放在刑法評價裡面,它的阻卻違法放在哪裡?就是基本權利的正當化。也就是說,這 些行為具有正當性,表面上可能違法、可能傷了人、毀損了某個公物~就像318立法院裡頭一些公物的毀損~這些毀損行為所受的損害,跟要追求的利益之間,是 否符合比例原則?這也就是日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裡面的「實質違法認定」。

怎麼教小孩?

如果真的要進入違法性評價,以這個案子來講,真的輕微到不行~跟苗栗縣政府的惡質、濫權比較起來,真的輕微到極點。所以他們的行為,絕對符合比例原則的抗議行為。按照Dreier的講法,可以被基本權利所正當化。

我們試問檢察官:如果你也認為他們七個人的行為是正當的,我們要如何能教育子女,說司法要去處罰一個正當的人?我們如何教育子女,說法律要譴責正當的行為?這恐怕不是我們父母該做的,也不是教育的理念。

我們的法律裡面沒有規範什麼是「公民不服從」。但根據99年的課程綱要,高中的公民與社會課本提到:在現代社會生活與變遷中,公民主動參與、形成有行動力的結社、組織,或投入社會運動,並且在必要的時空條件下,對於最高位階的權力,有選擇進行公民不服從的權利。

教科書教我們的小孩:可以在某種特殊的情形下,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權利;民主的權利,不是只有在定期選舉的時候才可以展現,而是你看到不公不義的時候就要挺身出來。這才是真正的公民!

回事件脈絡看答案

這個課綱裡面所寫的,我有一點不認同,那就是:公民不服從並非權利,而是義務。只不過並不是大家都有能力與意願,去履行這個義務。

坐在台下這七位,在本案裡面所做的事情,在我心目中是義行,不是暴行、不是犯行。如果他們因為官逼民反、路見不平,挺身而出冒犯了法律,而我們卻用法律來譴責他們,我認為這是一種悲哀。

最後我再度強調,這個案子,被告的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或許不對,甚至像檢察官所說是違法的;但只要深入事件的脈絡觀察,就會知道正確的一方在哪裡。我 認為法院不用選邊站,選擇縣政府、檢察官或被告任一邊~只要回到我們法律的良知來看,這個案子的答案應該只有一個,就在合議庭的心裡面。」

~重回大埔 系列報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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