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違法監聽和洩密,引爆九月政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今年一月完成修法,並訂定「黃世銘條款」,監聽資料「挪作他用」有刑責,預計本週公告的「通保法施行細則」讓監聽資料挪用合法化,為黃脫罪。但專家認為,法務部傾全力救黃,就是為馬總統下台後可能的官司解套。
新細則讓監聽資料挪用合法化
行政院日前邀集法務部等機關完成施行細則審查,預計本週公告,以因應新修正的通保法將於六月廿九日實施。而當初修法引起檢警調反彈,認為新法影響實務運作,府院曾打算提出覆議,最後決循正常修法程序,行政院正討論修正草案,將在立法院新會期送審。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不過,在二度修法之前,法務部竟先以施行細則「技術性干擾」母法執行,除企圖對「一人一票」、「他案監聽做為證據」解套外,也為黃案創造有利解釋空間。
因黃世銘觸犯刑法洩密罪與通保法,無故將偵查中與監聽秘密「洩漏並交付」予他人,黃雖主張他是「有故」,一審仍從重以通保法論罪。但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即將公告的施行細則規定監聽資料「挪作他用」是指無故作不正當之使用,換句話說,有「正當理由」,監聽資料就可挪用,這與黃當初為自己辯解,向總統報告的挪用理由一樣。黃一審被判有罪,已提上訴,黃的律師可要求法官採施行細則見解,在法律「從新從輕」原則下,黃甚至可能會被判無罪。
學者批法務部讓專業招牌砸地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質疑,法務部做球方便法官引用,黃最後無罪的可能性極高,但法務部護航手法也太粗糙了,根本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他痛批,「法務部長羅瑩雪為讓主子高興,寧讓法務部法律專業的招牌砸地。」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則認為,通保法修法嚴格規範黃的行為,但施行細則又讓黃案爭議回到原點。
此外,通保法規定,「監聽他案所得資料不得做為證據,但發現後七日內補陳法院不在此限」,施行細則卻以「報告檢察官」做為七日起算,林鈺雄指,這是「偷吃步」、「無限期」條款,只要不報告檢察官,就不會有超過七日問題,「永遠都可以用」,而監聽發現他案的,絕不可能是檢察官,明顯牴觸母法。
母法要求「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但施行細則卻讓他案可先作譯文,再補陳法院,林鈺雄質疑,不排除未來辦案人員動輒以此主張,亂作譯文。
至於「一人一票」,施行細則規定,「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時,卷證資料得合併提出聲請」,吳景欽批評,母法規定是為避免浮濫監聽,但合併聲請卻讓監聽票更易通過。
2014-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