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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間諜來台發展組織 犯罪資金我竟無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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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22: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安法漏洞百出,繼之前爆出檢察官無法監聽間諜,近日又被發現境外勢力來台發展間諜組織,司法部門竟無權沒收犯罪資金,段宜康等17名立委認為我國國際情勢險峻,國安法有補漏的必要,緊急提出修正案,16日送議事處,交21日的程序委員會排案。 中國男子周泓旭涉嫌來台發展共諜組織。(資料照) 由於外患罪的成立要件非常嚴格,檢察官多以違反國安法起訴間諜,中國籍男子周泓旭涉嫌吸收台灣青年發展共諜組織就是一例,但細究國安法,不但把刺探、蒐集、交付公務機密與發展間諜組織等嚴重程度不同的行為視為同一罪,一律處5年以下徒刑,還沒有條文規定可沒收這些犯罪行為的財產,規範密度不足。 舉例來說,中國投入上億元,委託民眾在台發展共諜組織,除了情蒐,甚至涉入選舉,侵害憲法秩序,但法院依國安法最重只能判這些人5年徒刑,且不能沒收上億元的不法犯罪財產,最後還可能要把錢還給對方,非常離譜。 此外,數位時代的資訊幾乎都以網路、隨身碟等電磁紀錄傳遞,但國安法規定公務應秘密事項僅限於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不包含「電磁紀錄」,讓此法形同具文,毫無處罰或嚇阻能力。 段宜康等17位立委連署修正國安法2-1條,除把「電磁紀錄」納入應秘密事項,還參照「洩密罪」用語,修正為「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公務上應秘密事項;另參照「組織犯罪條例」,增列主持、操縱、指揮組織等行為態樣。 修正案5-1條的處罰規定,依情節輕重科以不同刑責,最重的是發展組織,處3-10年徒刑,併科3000萬元罰金;洩漏或交付機密,處1-7年徒刑,併科1000萬元罰金;刺探或收集機密,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300萬元罰金;自首者可減輕或免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免除其刑。 最重要的是,修正案規定發展組織的「所有財產」,除了發還被害人以外,「應」予沒收,且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如果沒辦法證明合法來源者,也要沒收,直接關上間諜資金回流境外敵對勢力的後門。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肯定修正案,直指分層處罰不但讓法官判得下去,增列樓地板刑期還可避免輕判疑慮,此外,新增處罰意圖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也可杜絕間諜組織干擾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如:公平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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