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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總部占用國有地 遭判付5千萬租金並還地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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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所在的志清大樓。資料照片 2017年02月10日12:14 救國團近年屢被追討房產,總部所在的北市志清大樓也被國有財產署提告追討,一審認定救國團是實際所有權人,2013年判國產署敗訴,國財署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志清大樓屬國有,前年底改判救國團應將目前使用中,市值逾11億元的2000多坪樓層房地歸還給國家,且須從2011年8月起至還地為止,按月付租76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救國團上訴,全案定讞。而從2011年8月至今,救國團已累積應付租金已近5000萬元。 判決指出,位於台北市松江路的志清大樓,地段屬於精華區,救國團總部使用其中1、2樓各約400平方公尺,3樓到5樓各逾1800平方公尺,還有地下1、2樓停車位各約244及348平方公尺。 國產署提告指出,救國團從志清大樓1981年底完工以來,就無償使用上述樓層,但救國團在1950年代原隸屬國防部,1969年間雖解除隸屬關係,其業務仍受行政院監督,因此當年救國團雖提供原址土地與《中央通訊社》、榮工公司合建大樓,但救國團分得的樓層與土地仍屬國有。 救國團抗辯與國防部或行政院從無隸屬關係,堅稱志清大樓現址土地,是救國團50多年前透過自費購買以及他人捐贈而來,所以分得29.01%的所有權,只是當年屬於未辦理法人登記的非法人團體,不能將產權登記於名下,因而借名登記給教育部。一審採信救國團的說法,判國產署敗訴。 不過高院二審查出,教育部當年曾出資5000萬元合建,據此認定志清大樓是國有財產,改判救國團敗訴,不但要歸還目前使用的樓層與土地,並得從2011年8月起至歸還房地為止,按月支付76萬餘元租金給國產署,累積至今已近5000萬元,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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