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驛淵 2016年11月04日 16:16:00
故宮前院長馮明珠卸任前修改內規,逕自將前往中國的報准期限由3年縮短為3個月,輿論譁然,現在立委提案修法,陸委會也點頭打算收回各機關放寬赴中管制年限的權力。(合成畫面/圖片翻攝自拾方藝廊)
故宮前院長馮明珠卸任前修改內規,將離職政務官前往中國的報准期限由3年逕自縮短為3個月,「自審自核」引發批評。但類似案例不只故宮,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統計發現,各部會修改內規、縮短赴中期限而能「提早解禁」的政務人員或直轄市長超過200人,顯然已成巧門。為防堵國安漏洞,據透露,陸委會已同意修訂「馮明珠條款」,打算收回各機關放寬赴中管制年限的權力,規定比立委提案更嚴格。
「馮明珠條款」指的是,刪除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賦予各機關部會「增減管制年限」的規定,未來只要離職未滿3年,赴中前一律都須提出申請,並由內政部、陸委會等單位組成的聯合審查會進行審查。換言之,若修法通過,各機關無權再像馮明珠一樣,自行縮短赴中的管制年限。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統計發現,類似像馮明珠這樣修改內規、縮短赴中期限而能「提早解禁」的政務人員或直轄市長超過200人,決意提案修法。(翻攝自李俊俋臉書)
陸委會法政處表示,此方案的確是研議方向之一,但還須與各機關、立委討論才會定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政策小組召集人李俊俋表示,當初提修法目的就是要嚴禁離職政務官「自我解禁」,陸委會研議的方向比立委提案還嚴格,他「樂觀其成」。
基於國家安全,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針對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等設有管制年限,只要退、離職3年內赴中都須提出申請,但同條第6項卻另設但書:「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因此實務上,許多部會都依據這條「但書」自行縮短赴中年限,提早幫政務人員解禁。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務官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須先申請,但第6項但書(紅字處)卻成了巧門。(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明顯的例子是故宮,當時院長馮明珠趕在520政黨輪替前,先是將她與時任政務副院長周筑昆的「赴中申請許可年限」從3年降為1年,又在政黨輪替前一周,把1年期限縮短為3個月。事件爆發後,陸委會認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項,並由故宮日前重新發函移民署,將馮的管制時間由3個月改為管制3年,至2019年5月20日止。
「自我解禁」官員 竟高達200人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當時曾揭露,政黨輪替後,前政府離職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等自行刪減赴中管制年限的案例竟有58人,年限縮短為3個月到2年不等。他近日進一步追查後更發現,這類案例遠比58人還要多,根據移民署資料,「提早解禁」的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其實多達200人以上。
目前立法院除了李俊俋已提出修法,包括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洪宗熠也各提出版本。李俊俋主張增訂「審查條款」,若認為離職政務人員的涉密程度較低,各機關可提報跨部會組成的審查會,經核准才可縮短管制年限。林俊憲認為,應改由立法院組成審查會來審查,另把直轄市外的縣市首長也納入管制對象。至於洪宗熠則主張,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應於卸任後才能申請管制年限的增減,在職期間禁止增減年限。
但據了解,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日前赴立院與立委交換修法意見時表示,打算刪除現行賦予各機關增減赴中管制年限的條文,未來將嚴格限制離職未滿3年的政務人員,不能自行縮短管制年限。換言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或涉國家機密業務的人員,離職或卸任3年內想前往中國,都必須提出申請,並由跨部會聯審會核准才能放行。
陸委會官員說,目前政務官、涉密人員數量多,若每個案子的「管制年限增減」都要經審查會審查,實務上很難執行,「光審案就審不完了」,因此直接規定離職3年內赴中都須報准,是目前研議方案之一。他並說,赴中雖有管制期,但採「許可制」,因此管制期列3年不代表3年都不能去,而是須先報准;而根據過去統計,約9成申請案都能核准,不同意的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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