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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更多中國人取得台灣身分配合中國影響台灣選舉 滯台中國難民徹底瘋狂!陳其邁公佈逆襲全記錄 批藍委白忙一場、自秀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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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3)日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7條修正草案,藍綠立 委爆意見不合,雙方僵持不下,最後擔任主席的國民黨召委黃昭順竟然來個大逆襲!黃不但二次宣佈休息,更在民進黨立委全走光時重新開會、宣佈條例完成審查。 對此,綠委陳其邁除了在臉書上公佈黃昭順逆襲全記錄外,還狠批此舉根本是「黃太后之亂」、自秀下限。 ▲法定散會時間17時30分,民進黨立委等不到黃昭順只好自行離開,留下議事人員。(圖/翻攝自陳其邁臉書) 於5點多在委員會宣佈休息後,主席黃昭順就一去不復返,讓空等的民進黨立委只好在法定散會時間17時30分自動散會。不料,在晚間6點42分左右,黃昭順竟帶著自家立委徐榛蔚、林麗蟬和林德福回到會議室,宣佈重新開會外還火速通過條例審查。 ▲黃昭順於6點42分和同黨立委重返會議,火速宣佈初審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圖/翻攝自陳其邁臉書) 對 此,陳其邁忍不住在臉書上以「黃太后之亂」為題狠批此事件,直說:「要議事抗爭,至少也要懂議事規則,連想要延長開會時間,要徴得大家同意始得延長都不知 道。」此外對於國民黨火速初審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陳其邁也搬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強調已有瑕疵「不生其應有之效力」! 陳其邁也酸國民黨今天的作為根本是自秀下限,不用功議事只好白忙一場。最後除了下戰帖外,陳其邁也公佈了黃昭順等人逆襲的全記錄,並附上議事規則相關規定,就是要重重地打臉藍營立委的行為。 ☞陳其邁臉書全文: 黃太后之亂 要議事抗爭,至少也要懂議事規則,連想要延長開會時間,要徴得大家同意始得延長都不知道。因此在立法院17:30沒先宣布延長並取得多數同意,到了17:30自然就散會了。 更扯的是竟還東施效顰,結果都散會了,竟還提什麼複議,荒腔走板,讓人哭笑不得。 另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99號明揭「…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 因此,國民黨還是乖乖做反對黨,用功議事,否則白忙一場,自秀下限罷了! 對了!敬告kmt,我吃剩飯等你,週三再戰! 20160613 18:42:53黃昭順、徐榛蔚、林麗蟬、林德福回到會議室 18:43:35 黃昭順:我們現在繼續開會,那入出境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請推一位委員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請黃昭順委員在院會討論提案時作補充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兩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好。 18:44:00 黃: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案。(議事人員:第十七條)那第十七條條文已經念過了,也是已經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那現在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徐榛蔚遞提案】 18:44:29 黃:那現在針對本次議程所作的決議,有三位委員提出復議,那我們就復議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意見厚?那我們就復議完成。那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國民黨團助理提醒復議案要處理】 18:44:56 黃:復議案有沒有意見? 18:44:58 林德福:反對。 18:45:00 黃:復議不通過,好。 18:45:02 黃:那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已經念過的臨時提案,有沒有意見?復議案,我們反對。那有其他臨時提案嗎?(議事人員:沒有)我們散會,以上謝謝。 18:45:19散會 議事規則相關規定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7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本日會議議事日程所定會議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7時30分,黃昭順於17:30前未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延長會議時間,超過議事日程原訂會議時間17:30後之會議為違法會議,決議均屬無效。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之1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未決議照何版本通過或保留,亦未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之1議決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亦未依第11條推派院會說明人,未完成法定程序。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7條第1項 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5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國民黨所提之復議案未足法定人數(依議事規則應有1+4人以上提案、連署,但該案僅3人提案,加蓋黨團章),且復議動議處理沒有表決。 2016/06/1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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