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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不知道的白色恐怖時代-「抓匪諜,賺大錢」的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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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三通達人、小女生殺手) 但凡走過白色恐怖的年代的許多人,都對 於那段朝不保夕的沉默年代有著共同記憶,「絕口不提政治」也成為每位那個時期見證者心中的誡命,並且將這樣的價值觀帶到他們的下一代。這個時期對那些親友 生不見人、死不見屍的受難者家屬而言是心中永遠的痛。但亦有許多人仍堅持「戒嚴是時代需要」、「如果沒有這樣,台灣早就赤化」等等,認為在當時面對兩岸對 峙時期,國民政府對於異議份子所採取的高壓手段,乃是「治亂世而用重典」,實則為維持台灣自由民主不得不然的手段。   民主時代,不該再有這種封建想法 筆者在此並不是要討論國民政府的「非常 時期非常手段」是否具有正當性,而是希望用另外一個面相,讓各位讀者了解在「動員戡亂時期」的「匪諜案」與「叛亂案」。其實在戒嚴時期的「匪諜案」或「叛 亂案」,除了表面可見的「維穩」功能之外,背後其實隱藏著一個相當完整的「產業鏈」。讓「舉報匪諜/叛亂份子」這個「產業」的每一位參與者,只要抓住機會,就可以發一筆橫財,從一個清苦度日的魯蛇晉身資產階級溫拿。   不可以為了錢犧牲人格啊! (一)一朝定罪家破人亡 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前者乃是針對「匪諜」、後者主要是針對內亂罪和外患罪的人民(下稱叛亂份子)。有趣的是,上述二條例都有對於犯罪者「沒收財產」的規定。 例如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由以上法條可知,無論你是以「叛亂份子」或是「匪諜」被定罪,除了相應的刑事責任以外,政府還會把你「抄家」,足見一個一朝定罪,家破人亡的景象。   像戚秦氏這樣的冤案在白色恐怖時期比比皆是 (二)你的財產就是我的財產 在當時那個令行禁止的時代,「法律保留」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事情,政府做任何事,常常僅憑一紙公文或是內規就開始執行。而當時的公務員薪水普遍不高,許多情治機關的人員就把目光移向那些「匪諜」或是「叛亂份子」的家產上了。 關於「匪諜」家產的分配比率,民國39年公布施行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 「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之匪諜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報請行政院酌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 用白話講就是匪諜案的告密者可以分得「抄家」所得的30%,相關的承辦人員可以分35%。今天假設有位「鍋董」身價百億,只因為胸懷「祖國」,選舉時常常批評政府政策不圖西進、並且力挺那些與他一樣懷念祖國風光的候選人,我在戒嚴時期只要一通檢舉電話,那我就可以分個30億,而相關員警情治人員可以分其中的35億,可能因為這樣的「分潤」太高,後來又訂了一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讓獎金制度修正為依比例隨著沒收財產金額遞減。 這種高額的「分紅」造成了一個很大的道德風險:我覺得某個人很有錢又看他不順眼,只要去檢舉他是「匪諜」,「按規矩」就能分個30%;而辦案人員要只「讓他承認自己是匪諜」,就可以分35%。這種無本的好生意要到哪去找啊?   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還是我的錢 也因此,在司法不獨立的白色恐怖時代, 羅織成罪的匪諜案常常輕易成罪,尤其是涉及政治上、情報部門的派系鬥爭上,往往掌權者只要以一個「匪諜」的罪名,便能讓政敵抄家滅族,再把他的家產拿來壯 大自己的勢力。於是檢舉者、辦案人員、掌權者成為一個產業鏈,掌權者可以達到「肅清言論,排除異己」任意打擊政敵,直接承辦「匪案」的人員一層層分獎金, 檢舉者也分一份,反正揣摩上意一下就知道這匪案該不該成立,已經有結論了,大家怎麼分錢才是重點,如果可以的話最好株連多點人,多點錢可以分。 例如蓮爺爺為官多年兩袖清風,但是兒子3歲就當自耕農坐擁大筆土地;女兒因為財經專業擁有數億身家,如果要用說連爺爺是匪諜,再笨都知道要把他兒子女兒拉進匪諜案中,這樣就能分更多錢。 說到這裡,大家應該都覺得「找匪諜」是個無本萬利的好生意了吧,但是請注意,以上都還只是檯面上的分法喔。請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及第3條: 「第12條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第3條 本條例稱治安機關者,指依法令負責檢肅匪諜或維持治安之機關。」 上述條例,讓上面這些「業界先進」更是抓匪諜不遺餘力了,因為匪諜的家產,造冊紀錄的是辦案機關,相信大家都看過電影鹿鼎記裡面韋小寶抄鰲拜家的樣子吧,三千八百萬兩的家產,最後「有紀錄的」只有三十八萬兩啊大人!看過這個片段,相信大家應該都想當韋爵爺吧…。   這種狀況不只在電影中出現,而是真實發生 以往我們在回顧這段歷史時,往往都覺得 這些被牽連進案件的「匪諜」或「叛亂份子」單純只是因為檢舉人迫於無奈或是情治人士的壓力而不得已為之。然而在今天我們從另一個「趨之以利」的角度出發來 觀察這些案件,不難發現那些在舉報匪諜有功後,分得巨額財富進而發家致富的小人物身影。在面臨情治單位的威逼以及法令的利誘之下,我相信真能守住本心而不 被心中的魔鬼唆使的人並不多。而自此我們也能夠了解當權者在白色恐怖時期一手蘿蔔一手大棒的險惡用心。當權者為了統治而分化人民,我們走過了那個可怕的時 代,但我們真的找到真相了嗎?轉型正義,刻不容緩。   轉型正義不是請客吃飯,應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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